政策文件
发布日期
August 19, 2020
特点
关于印发《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.pdf2961.7KB
银川新诊疗服务规范,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 的差异之处
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
注:国家级办法为上位法,如果细则没有明确解释,则遵循上位法的说明
- 银川规范没有明确提到「禁止首诊」,但第十二条算是变相的强调需要线下就诊资料,所以首诊限制依旧存在。
- 银川没有明确提到「6 岁以下儿童不许开药」,疑似当地政策放宽,保持观望。
- 银川没有明确提到「必须执业超过 3 年的医生才能入驻」,对我们影响不大
互联网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部分:
需要改进的
- 【第六条】【技术】通过人脸识别验证是医生本人接诊
- 【第七条】【产品】需要推进患者实名制就诊(目前是非强制必填身份证)
- 【第十条】【产品】需要在用户协议或者问诊通知中有更明确地风险提示
- 【第十三条】【产品】严禁先购药后补方(需要评估现在的续方流程风险,普通购药暂时没问题)
值得注意的
- 【第九条】务必确保本人接诊,医师及团队接诊,不得用医师助理和护士;
- 【第十一条】不得通过 AI 来替代医师问诊、开具处方
- 【第十二条】线上线下一致原则,即是首诊原则,强调必须获取足够多的信息。
- 【第十八条】医生不能引导患者去互联网医院以外的地方,如微信/QQ/私人电话等。
不明确的地方:
- 【第十六条】首诊负责制,这个首诊是如何定义的?首次在线上接触患者?(需要毛总和制定者确认)
药事服务
需要改进的:
- 【第二十七条】【技术】需要医生的签名全面数字化
- 【第三十条】【运营】需要建立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」(包括章程、人选、目录等相关文档)
- 【第三十三条】【运营】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流程及相关文档(需燕南起草)
需要注意的:
- 【第二十二条】不得通过 AI 虚拟问诊后开具处方
- 【第二十八条】不得给医生任何形式的如积分等类型回扣
- 【第二十九条】不得将处方信息统计并发给利益相关商业主体和经营参与者
不够明确的:
- 【第二十四条】高警示的定义是什么,和二十三条的不得开具的药品关系或者边界是?(需毛总和制定者确认)
服务质量强调的地方
需要改进的:
- 【第三十九条】建立医疗质量不良事件上报制度(需燕南起草)
不够明确的:
- 医师诊疗出错,互联网医院必须承担相应责任(但相应责任是什么没具体阐述)
数据安全
需要改进的:
- 【第四十一条】【技术】完成三级等保相关开发工作